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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5794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1:32:49 阅读: 来源:机芯厂家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JJ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37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2.0.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场地分类 表 2.0.4 注:①表中未列项目可按其复杂性比照推定; ②从Ⅰ类开始,向Ⅱ类、Ⅲ类推定,六项中其中一项属于Ⅰ类即划为Ⅰ类场地,依次类推。 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划分。 工程等级 表 2.0.5 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3.0.1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3.0.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3.0.2.6 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其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3.0.3.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0.3.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宜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宜为1∶5000~1∶10000,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宜为1∶50000~1∶10000。 3.0.4 总体规划勘察搜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规划区及其邻近地区的航天和航空遥感影像及其判释资料。 3.0.4.2 规划区的历史地理、江湖河海岸线变迁、城市的历史沿革和城址变迁,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及其演变等资料。 3.0.4.3 规划区气候的基本性质、气温(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四季的分配、取暖和防暑降温期、无霜期、最大冻结深度)、降水(降水量、降水强度)、风(风向、风速、风口)、气压、湿度、日照(日照时数、日照角)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要素资料 3.0.4.4 规划区的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江湖河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和洪水淹没界线、洪涝灾害等水文资料,以及现有水利、防洪设施的资料。 3.0.4.5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以及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等资料。 3.0.4.6 地震地质资料,如活动构造体系和深部地质构造、近期地壳形变观测、历史地震和地震现今活动特点及其构造活动特征、地震危险区、地震基本烈度和宏观震害、地震液化和其它强震地面破坏效应、强震观测记录,以及地震反应分析等资料。 3.0.4.7 自然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燃料动力资源、天然建筑材料资源,以及旅游景观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 3.0.4.8 地下工程设施(地下铁道、人防工程等)和地下采空区分布情况的资料。 3.0.4.9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3.0.4.10当地工程建设经验资料。 3.0.5 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规划区,及对了解规划区的地层、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和场地稳定性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 3.0.5.2 实测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对工程建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如崩塌、滑坡、错落、断裂带、软弱夹层、岸边冲刷带、洞穴、泉等)均应测绘,必要时,可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0.5.3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所用地形图的图纸比例尺,宜比编制成果图图纸比例尺大一级。 3.0.5.4 观测点的密度取决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成图比例尺及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规模,地点应具代表性,数量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并能掌握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基本情况为原则。 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6~6cm;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3.0.5.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单元体均应有观测点。 3.0.5.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槽探工作,当条件适宜时,可配合进行物理勘探工作。 3.0.5.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分析各地貌单元的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其与地层、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的联系; (2)岩石和土的性质、成因类型、时代、厚度及分布范围,对基岩尚应查明风化程度及不同地层的接触关系;对土层应着重区分新近堆积 土、特殊性土的类别、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征; (3)岩层的产状及构造类型、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其性质,如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的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岩、土接 触面及软弱夹层的特性等;第四纪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与地震活动的关系,以及与区域主要构造的排列序次和组合关系; (4)地下水的类型,井、泉的位置、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含水层的岩性特性、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幅度和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 系等,并调查研究由于地下水位的升降对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盐渍岩土等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以及过量汲取地下水 而导致岩土体的塌陷和地面沉降等问题; (5)洪水淹没范围,河流水位与大气降水的聚积、迳流、排泄情况,以及内涝的分布范围; (6)岩溶、土洞、滑坡、崩塌、错落、冲沟、泥石流;断裂、地震液化、地裂缝、岸边冲刷、岸边滑移;冻胀、融陷、热融滑塌等分布、 形态、规模、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7)调查研究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建筑经验,以及人类工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稳定性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验。 3.0.6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勘探线、网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3.0.6.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 3.0.6.2 勘探点应按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的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同时,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 予加密。 3.0.6.3 在工程地质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 3.0.6.4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勘探线、点间距(m) 表 3.0.6 注:①城市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划分; ②勘探点包括钻孔、探井、铲孔和原位测试孔。 按表3.0.6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探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3.0.7条和3.0.8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大、中城市的市区、重点开发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3.0.6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大、中城市的郊区,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3.0.7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一般勘探孔深度,应为8~15m; 控制勘探孔深度,应为15~30m。 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勘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s个。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3.0.7.1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整平地面高程调整孔深。 3.0.7.2 当遇基岩时,主要控制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基岩顶板。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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