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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失业期间中断缴费不予补缴-【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09:17:29 阅读: 来源:机芯厂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失业期间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1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经办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规定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

关于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问题。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界定问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纳入参保征缴范围。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界定问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凡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

参保登记证件与类型确认问题。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给予办理社保登记。

[憨鼠责编: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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