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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主需支付利息-【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45:19 阅读: 来源:机芯厂家

借贷网讯 因为对方没有及时付出行动,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支付利息吗?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是甲的保证人,由于甲到期未归还借款,丙向债权人乙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追偿权起诉甲,要求甲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只同意偿还丙代为偿还的债务金额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对此,大家也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利息损失,起算点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包括利息损失,追偿的范围限于保证人清偿的主债务额。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律法和实际情况,做出以下的说明,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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