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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员工须按法律办事-【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09:19:25 阅读: 来源:机芯厂家

企业裁减员工 须按法律办事

泉州市江先生:我于2009年11月15日与德化县某大酒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酒店餐饮部的洗碗工。

谁知刚工作40多天,该酒店就于12月28日将餐饮部承包给他人,新承包人对职工进行了裁员,增加了大家的工作量,原本需要2到3个人干的活都由一个人完成。我虽然没被裁员,但和其他留用的工人一样,在没有增加工资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清扫卫生间等工作。于是,我穿着同一套工作服,在没有任何消毒的情况下,整天不停穿梭于厨房和卫生间之间,一会洗碗筷,一会刷马桶。我向酒店负责人提出这样安排工作不科学,希望能重新搭配安排分工。但酒店负责人当时没有答复,却于今年1月7日将我无故辞退,并扣了200元的“服装费”,声称这是“行规”。酒店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福建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用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用工,超出法律规定的用工行为,应视为违规操作。德化县某大酒店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确需裁员的,应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员工做出辞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无法履行的。另外,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江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可向德化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索回200元的工作服押金。投诉电话:0595-23516012。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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